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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非昔比
    有个女子向法院提出离婚要求,理由是:“他不如
以前爱我了”。证据是他们之间从相识、恋爱、结婚直
到婚后的十封信件。
    “初次相识时,他称我为‘亲爱的’;恋爱时他称我
为‘最亲爱的’;热恋时他叫我‘唯一亲爱的’;可结婚
后他便对我直呼其名了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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